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药品GMP认证审查公示(第68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的规定,经现场检查和审核,华兰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等10家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等2家药品生产企业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2日。 监督电话:010-87559095;传真:010-67152467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3层;邮编:100061
举报邮箱:gmpgs@cfdi.org.cn
特此公示。
附:药品GMP认证审查公示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2015年5月20日 附: 药品GMP认证审查公示目录
在国家药监局最新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审查公示(第68号)中赫然可见,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和西安风华药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未通过新版GMP认证,最近几年辽宁依生生物的GMP认证之路可谓坎坷万分,依生与药监方面的纠葛历史也不短,事件回顾: 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年 59 岁的张译张译与药监方面的纠葛历史不短。 看看下面张译的举报信:1、关于对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2006年生产的26批乙脑疫苗不予批签发的举 报 信 举报人:张 译(联系电话13803788656) 被举报人:尹红章(时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 卫良(时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制品处巡视员) 贾丽丽(时任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研究员) 一、事情经过 2006年5月17日,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依生)在取得乙型脑炎纯化疫苗(地鼠肾细胞)的药品注册批件后 按照《印发关于药品注册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家药监注【2003】367号文)组织了乙脑疫苗生产,2006年10月18日辽宁依生取得该产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认证证书)。在此期间,辽宁依生共生产了11042505支乙脑疫苗。 2006年11月15日辽宁依生向中检所申报了其中26批,2948124支乙型脑炎纯化疫苗(地鼠肾细胞)的批签发,并被受理。 2007年7月12日国家局下发了国食药监注【2007】421号文以辽宁依生“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判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规定”为由不予辽宁依生乙脑疫苗批签发。 违法违规事项和依据 1、根据《印发关于药品注册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家药监注【2003】367号文)第八条“关于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品种的问题,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企业,申请生产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办法》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即可生产该药品,但不能销售。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即GMP证书)后,之前生产的药品方能销售,逾期未取得的,其药品批准文号自行废止,并由我局予以注销,其生产的药品也应一并销毁。”辽宁依生在取得乙型脑炎纯化疫苗(地鼠肾细胞)的药品注册批件后在规定时间内(6个月)获得该产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认证证书)说明生产符合GMP要求,否则怎能获得GMP证书,既然获得了GMP证书说明之前生产的产品是合规的。国家局以自相矛盾的法律依据不予批签发导致辽宁依生申报的26批及未报批的合计11042505支合格乙脑疫苗于2008年2月全部被销毁,造成1.5亿元的经济损失。 三、请求 请求查处尹红章、贾丽丽等人滥用职权,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违法行为。 2、辽宁依生生物2008年批签发狂犬疫苗未审批的举报信 举报人:张译(联系电话13803788656 ) 商一行(联系电话13804018896) 工作单位: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被举报人:沈琦(中国生物制品检定研究院生物制品检定所所长) 一、事情经过 2008年5月6日至2008年8月21日辽宁依生向中检院送检25亚批253431人份狂犬疫苗,至今既未收到中检院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也未收到《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 二、违法违规事项和依据 2008年5月6日至2008年8月21日辽宁依生向中检院送检25亚批253431人份狂犬疫苗,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在55日内完成批签发工作,至今已5年多了中检院并未做出任何审批结果,狂犬疫苗已失效,造成损失3300万元。 三、举报请求: 请求对被举报人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举报人:张 译(联系电话13803788656) 工作单位: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被举报人:沈 琦(时任中国药品检定研究院生检处处长) 贾丽丽(中国药品检定研究院生物制品检定所研究员) 一、事情经过 2010年5月至2010年9月期间,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依生”)按照《中国药典2005版》三部要求投料生产了41批合计1558628人份乙型脑炎纯化疫苗(地鼠肾细胞)。并于2011年1月到2011年3月开始陆续申请批签发工作。直到2012年3月2日中检院才下发中检生检函【2012】257号文《关于辽宁依生乙型脑炎灭活疫苗退检的通知》称“经我院批签发程序的资料审核发现,你公司生产的该41批疫苗使用的地鼠肾原代细胞为来自普通级地鼠,不符合2010版《中国药典》中用于疫苗生产的地鼠肾原代细胞应来源清洁级动物的规定,经我院会商药典委员会并请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不符合乙型脑炎灭活疫苗的批签发标准,现依据《批签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签发该41批疫苗,予以退回。”造成经济损失4200万元。 二、违法违规事项和依据 1、辽宁依生此41批乙脑疫苗是在2010年5月至2010年9月期间生产的,当时2010版《中国药典》尚未公布实施,因此按照当时的法规(2005版《中国药典》)使用普通级地鼠完全符合规定,中检院做出不予批签发的决定属滥用职权。 2、2011年3月辽宁依生就已经完成了41批乙脑疫苗的批签发申请工作,但直到2012年3月2日中检院才发函回复。严重违反了《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应55日内完成批签发工作的规定,违反审批时限。 三、请求 请求对被举报人滥用职权和审批时限超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国家局2011年违法做出依生生物停产整顿的举报信
6、辽宁依生生物制药117批狂苗不予批签发的举报信 举报人:张译(联系电话13803788656)工作单位: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被举报人:崔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司处长) 沈琦(中国生物制品研究检定院生物制品检定所所长) 一、事情经过 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依生)自2012年12月7日至2013年8月22日共申请120批狂犬疫苗批签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受理后对辽宁依生申请批签发的疫苗做了资料审核和项目检验。 2013年7月24日和8月20日,中检院分别通知批号为201211138、201302029、201303061的三批疫苗无菌检查不合格。但未通知其他批次疫苗批签发检验结果。 2013年12月24日,中检院向辽宁依生函告,中检生检函[2013]218号《关于辽宁依生尚未签发的117批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不予以签发的通知》。该通知以“为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尚未签发的117批疫苗不予以签发” 二、违法违规事项和依据 1、依照《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时限的要求: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受理批签发申请后,疫苗类制品应当在55日内完成。 中检院应在55日内完成批签发工作,中检院自2012年12月7日至2013年8月22日期间受理的辽宁依生疫苗产品,最迟应在2013年10月16日前完成所有批签发工作,下发批签发决定。但是,中检院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签发审核决定,直到2013年12月24日才以“函”的方式通知“不予以签发”。违反了审批时限规定。 2、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检院应该根据是否符合批签发要求,要么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要么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不合格项目。中检院仅对其依法受理的120批疫苗中的3批签发《生物制品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对其余117批疫苗产品,既未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亦未做出《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而以发函的形式不予批签发是不合法的。 三、请求 请求中检院根据批签发管理办法限期做出117批产品的批签发决定。另依据事实和法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家药监局方面针对举报的回应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关于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117批人用狂犬病疫苗问题的说明 2014年08月19日 发布 近期,网上出现举报辽宁省沈阳市的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依生公司”)117批人用狂犬病疫苗批签发问题。为回应公众关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就上述疫苗的批签发情况作如下说明。 2013年2月以后,中检院在对辽宁依生公司申请的120批狂犬病疫苗批签发过程中,先后发现3批疫苗的多支样品无菌检验不合格,且多次复检都显示细菌污染阳性,提示其产品存在严重大面积细菌污染问题,即其余同一生产周期的117批疫苗有可能存在被细菌污染风险。疫苗染菌,是疫苗类产品最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一旦接种染菌的狂犬病疫苗,会造成严重的健康危害,甚至危及接种者的生命。 发现产品无菌检验不合格后,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必须全面核查企业生产的真实情况,以确定同时报批的其它批次疫苗是否存在染菌风险。随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查验中心组织对辽宁依生公司进行了现场突击检查。检查发现,企业无菌检验结果存在真实性问题,无菌生产区的微生物监测结果不可信。这表明,该企业的无菌保障关键环节存在严重问题。企业现场检查结论与产品检验结果一致。 在此情况下,中检院专门召开专家会,评估企业检查和产品检验结果。专家一致认为,“该企业质量保障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无法有效进行无菌保障,产生污染的风险持续存在,该117批疫苗有安全风险,为确保人民用药安全,建议不予批签发。”为此,中检院依据检验结果、现场检查情况和专家论证意见,对与3批无菌检验不合格疫苗处于同一生产周期的117批疫苗,做出了不予批签发的决定,并向辽宁依生公司下达了书面通知。 据了解,辽宁依生公司已就其产品批签发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就辽宁依生公司120批疫苗的情况看,不仅仅是产品检验不合格,而且现场检查也显示该企业质量保障体系存在严重问题。这种情况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允许放行的。如果放行这些产品上市,将造成接种者的健康威胁,后果不堪设想。 疫苗的质量直接关乎人的生命健康。中检院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职,严把质量关,保障疫苗安全上市。 附件1:3批人用狂犬病疫苗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 3pbhg_20140819.pdf 附件2:辽宁依生公司飞行检查报告 fxjcbg_20140819.pdf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014年8月18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收回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药品GMP证书》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82号 2013年10月12日发布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在对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批签发中发现部分批次产品无菌检查不符合要求。为此,2013年8月27日至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派出检查组,对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生产实施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飞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相关产品生产的无菌保障水平不完善,存在安全风险,不符合药品GMP。 根据《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安〔2006〕165号),请你局代为收回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药品GMP证书》(证书编号:H4027,K4852),并对该企业的无菌检查数据真实性问题继续组织调查。该企业恢复生产前,应进行药品GMP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10月10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总局发还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药品GMP证书》 2014年01月07日 发布 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因存在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情况,总局收回了该公司《药品GMP证书》(证书编号:H4027,K4852)。目前,该公司已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完成对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2013年12月27日,按照总局要求,辽宁省局经对该公司现场检查,确认整改情况符合要求后,已将上述证书发还该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