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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曝光的执业药师“挂证”之乱象,看药监局如何整治。

发布时间:2019-03-22       来源: 新浪医药       浏览量:1778

央视3·15晚会曝光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引起社会一片惶然。319日,国家药监局下发了《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称,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

 

从这些年曝光的药品质量事件来看,真正由于零售药店引起的质量事故基本没有报道,而大部分所谓的处方药基本上是从医院流出来的。而且很多顾客都是根据医院的处方在药店点名购买,其原因不外乎是医院的药品价格高、医院排队拣药不方便。

 

执业药师认证中心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执业药师的储备数量尚不能满足零售药店的刚性需求,且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现在零售药店市场饱和程度颇高,执业药师的缺口巨大,在缺少行之有效的“过渡政策”的环境下,行“挂证”之事也是实属无奈呀。

 

据笔者多年观察,绝大多数连锁药店为解决执业药师配备危机不惜重金建立企业内部“造血系统”,在设置高额奖励的基础上,提供种种便利——组织培训、新老带教、购买课程,帮助内部员工考取执业药师。因此,“药店为节约成本而‘挂证’”一说不攻自破。但即使如此,因为执业药师报考门槛提高、通过率降低、药学专业人员缺乏等种种原因,依然难以在短期内弥补缺口。

 

执业药师的前生今世

 

1994年3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从而规范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的引进则是参考了西方先进国家的经验,采取医药分开,从而更好的保障药品的用药安全。但是却忽略了这项进程的推进时间,忽略了国民的用药知识。其实我们都很清楚在国内用药基本上来自医生的处方,药房的审方形同虚设。

 

虽然上述规定涵盖了所有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但实际上只是规范了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比如药厂、医药物流企业、医药零售企业,而关于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基本上是空白。

 

我国现行药师管理制度实行“双轨制”。其中,药品流通领域的药师由药监部门负责管理,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医疗机构的药师由卫健部门管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双轨并行且行业间尚无合法的流动通道。即使长期在医疗机构工作的经验丰富的药师,在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情况下也不能在零售药店提供服务。

 

从执业药师、药师来看,执业药师只是一个从业资格证,药师确是属于职称评比范畴,难道药师就没有审方权?药师的专业水平就比执业药师差?医疗机构的药师可以审方,在药店却不行吗?

 



零售药店在降低药价方面的贡献

 

零售药店在医疗机构药价虚高、医患矛盾激化的时代横空出世,当年南昌开心人、湖南老百姓顶着巨大的社会压力,扛起“药价下降50%”的低价大旗,零售药店撕开了一个降低人民群众用药费用的口子。毫不谦虚地说,今天全国药价的平稳以及卫生医疗体制的推进,四十万零售药店、几百万零售药店的从业者,功不可没!

 

在当今“重医轻药”的大环境下,零售药店作为医药产业链的末端,已经逐渐走向边缘化。但是作为产业链的终端,依然是人民用药安全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执业药师配备以及规范

 

国家规定每个零售药店都必须配备至少一名执业药师,而且在分级管理以后,销售处方药的药店需要配备二个以上执业药师。众所皆知执业药师的缺口巨大,其实质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之间待遇落差大,执业药师适应不了零售药店的薪酬体系(零售药店基本实行低工资+高提成的薪酬体系);二是,执业药师只能在一家门店注册,这也阻碍了执业药师的收入提升,从而扩大执业药师在零售药店的缺口。

 


国家保障人民用药安全上的考量正确无疑,但在实施过程中也要考虑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更需要从政策上去引导方向,堵不如疏,才能真正把保障人民用药安全落到实处。根据笔者在零售药店行业多年的从业经验和思考,关于解决执业药师“挂证”乱象,有以下三点建议:

 

1、发挥互联网+的优势,释放执业药师的能力,提高执业药师待遇,推进远程审方运作。

 

连锁企业设立远程审方模式,执业药师总部值班,负责更多门店的处方审核,取消负责门店的执业药师配备;

 

单体门店在统一法人的前提下,也可参照连锁企业设立远程审方室,享受连锁企业在执业药师配备上的优惠。

 

2、建立执业药师替代方案。

 

允许卫生系列的药师替代执业药师的审方权限;

 

继续延长从业药师的资格时限;

 

制定从业药师报考执业药师的部分科目免考政策。

 

3、在过渡时期,不宜采取“一刀切”的休克模式。

 

在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首先开始采取整治和梳理;

 

在政策推进下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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