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忍,这是我见过最奇葩的公司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04 来源: 网络 浏览量:683
在职场上,明确新单位的各项纪律规定与了解工资收入同等重要。
如今,很多单位都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性化规定”:
工作时间上厕所不得超过15分钟;
员工着装下身要过膝,上身不漏肩,凉鞋不露趾……
有些规定,可能吐个槽,忍一忍也就过去了。
但是,诗迈医药咨询为大家整理了以下这些职场规定,不只是“奇葩”,更有可能涉嫌违法!各位一定要留心。
01
“请假三天,当月绩效奖金一次性扣完。”
案例
彭先生所在的单位有一项规定一直令他很无语
——“请假超过3天,当月绩效奖金一次性扣完。”
“有时实在生病需要休息。但请个3天假,一个月一大半收入都没有了。”
彭先生感觉这样实在太亏。
法条溯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02
“上班必须提前半个小时,否则视为迟到双休日无条件加班。”
案例
王女士在一家金融机构工作,领导经常会要求他们提前到岗,否则算作迟到。
“周一到周五的工作任务已经非常饱和了,但领导总喜欢把一些培训和开会的工作放在周末,也不会再另行安排调休。”这让王女士感觉“自己的时间全都贡献给了单位”。
法条溯源: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者如在休息日提供了劳动,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03
“女员工工作三年内不准生孩子”
案例
“你们女生三年内不要生孩子,一堆孕妇烦死了。”
高女士在上海一家广告公司工作。入职后第一次开会,老板就对他们直截了当地这么说。
据高女士介绍,虽然单位并不会因为女性员工怀孕就将其开除,但是要想继续在这个岗位上做下去,即使怀孕,分内的事也一点不能减少。
甚至有女员工刚生完孩子,在医院里还要处理分内的工作。
法条溯源: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强制朋友圈转发工作内容,非工作时间依然要“心系职责”......这些行为看似是要弘扬尽职尽责的岗位精神,实则是在干涉个人自由,侵犯私人空间的行为,有些“过度”了。朋友圈本是私人空间,公司领导层并没有权利要求员工必须让其和工作挂钩,即使需要挂钩,也应征得员工同意。理所当然认为朋友圈是公司资源,规定必须作为工作所用,这是无理傲慢的霸王条款。
遇到职场奇葩规定,员工只能“听之任之”吗?企业的“个性化规定”可以由着企业的性子来吗?业内专家普遍认为,企业制定规定是否合法。
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增毅表示:
首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既不得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也不得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